2019年海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具体报名时间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根据2018年的报名时间来看,

据“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620-74日”预测,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6月下旬起。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观题考试】

据“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927-930日”预测,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9月下旬起。

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4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是、( )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而《大清会典》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大清新刑律》已经超出了传统帝制法典的范畴,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大清律例》才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帝制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知,“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可以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选项 B 正确。 2014 年 4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 C 错误。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可构成合同诈骗罪。选项 D 错误。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
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
3.不少于400字。

答案:
解析: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 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 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
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
(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
(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
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
(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
(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 显不正义的情况。
(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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