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具体报名时间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根据2018年的报名时间来看,

据“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620-74日”预测,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6月下旬起。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观题考试】

据“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927-930日”预测,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9月下旬起。

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4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有关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曱得知乙、丙二人要去打丁,就找了两根棍棒交给乙、丙,并嘱咐乙、丙,只把丁的腿打断,不要把丁打死。但乙丙因用力过重,丁两天后死亡。曱只应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不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B.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乙到丙家后,发现只有丙女一人在家,便强奸了丙女,而没 有盗窃。甲构成盗窃罪未遂,乙构成强奸罪既遂。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
C.丙交给丁一把匕首,教唆丁去抢劫李某,丁接近李某时,趁李某不注意,一把夺走了李某的提包。对丙应按抢劫罪未遂论处,对丁应按抢夺罪既遂论处
D.甲教唆乙去抢夺丙的提包,乙在接近丙时一拳将丙打倒,然后才抢走了丙的提包。对甲应按抢夺罪既遂论处,对乙应按抢劫罪既遂论处

答案:A,B,C,D
解析: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 人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对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原则来解决。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主要有:(1)共同实行犯的认识错误。(2)教唆犯、帮助犯与实 行犯或实行者之间的认识错误。A项是正确的,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识错误,此种情况下,教 唆者或帮助者应否对加重的结果负责,应根据教唆者或者帮助者是否应当预见这种加重结果 的发生为准,若应当预见,就应对加重的结果负刑事责任;若不应当预见,则只负伤害的刑事责任。B项正确,犯罪构成完全不同,没有重合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教唆者并未犯被教唆的罪,因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对实行者当然以强奸罪论处,对教唆者应按盗窃罪的教唆未遂论处。C项正确,教唆抢劫,实行抢夺,教唆犯是抢劫未遂,实行犯是 抢夺罪既遂。D项正确,教唆抢夺,实行抢劫,教唆犯是抢夺既遂,实行犯是抢劫既遂。

2017年11月20日,甲、乙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为甲加工西服一套,加工费1000元。乙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交付西装。此后,乙因承接的工作繁重,就将主要工作交给信誉良好的丙。甲对此并不知情。2018年3月31日,乙将西服交付予甲,甲发现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当在2017年11月20日支付1000元的加工费
B.乙未经甲同意将工作交由丙完成,即使丙的信誉良好,甲也有权解除合同
C.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要求丙进行修改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选项A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
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
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履行。 A、B、C项:《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据此,在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夸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只是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仍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A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保险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B选项正确。投保人伪造证明夸大损失并非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D选项错误。

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 )

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
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
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答案:D
解析:
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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