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2020年应届毕业生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09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的信息你了解多少?为了帮助大家快速获取相关信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海南省2020年应届毕业生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一起来看看吧!

经司法部审核批准,现将海南省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领取时间

2020年10月12日至14日。

请考生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前来领取。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证书的考生,可向所在考区市司法局电话预约在10月20日前领取。

二、领取需提供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受理单。

三、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员自觉配合体温测试。

(二)申请人员进入服务大厅必须按要求佩戴口罩,服从管理。

四、领取地点

海口市司法局:0898-68723943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78号美丽沙花园海口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亚市司法局:0898-88276791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同心家园四期旁)市司法局办公楼四楼 406室。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由本人亲自领取,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特此通告。

海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看完了以上信息,再给大家分享一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吧!

1.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证件照片

与本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4.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证书领取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林与王木是双胞胎兄弟,二人共同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栋楼房,二人于父亲去世后一个月内就分割了楼房并办理了登记。但王林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房产证书上记载有误,就去了房产登记部门问个究竟。果然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于是王林就申请对房产证作更正。王木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林的房产证没有问题,而是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出现了错误。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一般以后者为准
B:如果王林有证据证明记载有错误,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C:如果王木不同意更正的,则王林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王林可以起诉
答案:A,B,C
解析: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知答案为A、B、C三项。

妇女甲丧偶后,曾遭到同村男子乙多次强奸。某天,乙恶狠狠地对妇女说:今晚不要睡的太早,等着我。于是,甲便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毒,等乙来后就哄他说:吃点饭吧?乙吃了饭后中毒身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正当防卫
B.故意杀人
C.防卫过当
D.假想防卫
答案:A
解析:
根据题目所提供的信息,该妇女曾多次遭到强奸,可以肯定这次也不会例外,所以可以认为当男子非法侵入妇女住宅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可以对男子实施正当防卫了。妇女给男子吃有毒的食物,就是一种防卫行为。如果非要等到男子实施强奸才允许妇女实施防卫,恐怕将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所以应当允许妇女适当地提前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的认定以及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详解: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由该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本题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由于甲的投放安眠药的行为能够直接致乙死亡,因此已经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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