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藏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发布时间:2019-07-17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根据司法部制定颁布的《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依据大纲考点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调整学科组成,全面增补完善相关内容。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广大应试人员系统复习及应考的必备用书。

2019年辅导用书由司法考试的“三大本”调整为“全四册”,各册学科组成:

第一卷(4个学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二卷(3个学科):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卷(3个学科):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四卷(8个学科):中国法律史、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为适应法考加大案例题考查的要求,在重点章节以二维码的形式嵌入43个典型案例分析能力训练内容,扫描第四卷封底的识别码后,即可全面浏览案例内容。

同时,为方便考生记忆、理解和运用,提高备考效率,辅导用书适当删减概念性、介绍性、阐述意义及历史沿革等内容,相关内容根据需要采用图表式、比较式等编写方式。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对象不能犯
答案:B
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本题答案:B。

某市的某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赵某不服申 请复议,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没有介绍嫖娼行为,但有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拘留 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法院应当就公安分局的处罚和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B.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当然合法
C.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D.法院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限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法院判决效力
讲解: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原处罚决定在法律上因 该复议决定而失去效力,因此只能要求法院审查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据此,选项A错误。 公安分局原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并没有进行审查,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只是意味着复议决定错误,并不意味着公安分局的处罚一定合法。据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C 的“可以” 二字错了,应该是“应当”;选项D的“应当” 二字错了,应该是“可以”。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这不仅是被告人的举证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使之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实践中,“故意包庇”的行为主要有:

A:虽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
B:侦查机关有关人员为使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重判,故意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
C: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严重影响追诉活动的
D: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和情节
答案:A,C,D
解析: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屈从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的A、C、D三项是典型的“故意包庇”,而B选项中侦查人员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则不是故意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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