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快来了解一下吧!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工作安全平稳实施,根据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安排,现将上海考区疫情防控要求公告如下,请广大考生自觉遵照执行。

一、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报名系统中增设“考生每日健康打卡”功能,考生应当于考前14天(10月1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完成信息填报。

二、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承诺书》,考生应当于10月21日至10月30日登陆司法部网站,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应于考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请考生预估检测所需时间,合理安排采样检测。

四、考生应于考前申领“随申码”(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随申办”APP完成)。考试当日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考前7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随申码”绿码(当日更新),并按要求接受体温测量。

不能提供7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考生,或者“随申码”为非绿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考生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的,可进入普通考场参加考试。经现场测量体温异常(≥37.3℃)的,可适当休息后复测(水银体温计腋下测温);再次测量体温正常(<37.3℃)的,进入普通考场参加考试。两次测量体温异常的(≥37.3℃)的考生,根据防疫要求不得进入普通考场,须自行转至指定应急考点参加考试(温馨提示:全市仅设 1个应急考点,请考生务必提前做好体温监测,避免临时转换考点可能造成考试延误等情况)。

六、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为阴性且“随申码”为绿码的考生,如考前自测体温异常(≥37.3℃)的,应主动提前联系法考专线021-25653557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后可自行至指定的应急考点参加考试,并遵守应急考点的防疫要求。

七、考试过程中,普通考场考生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遵守考点的防疫要求。

八、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者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和考试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 )

A.犯葬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逃税罪,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涉嫌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D.犯葬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查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不起诉的决定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 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选项轻微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因此,A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正确。C选项中属于酌定不起诉。故本题选ABD。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案:B,D
解析:
【考点】法律规则【详解】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本题没有区分规范性法律条文与非规范性法律条文。如果是规范性法律条文,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可以省略;如果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则三个要素都不存在。故选BD。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
解析:
《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专门委员会仅能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不能作出决议,更谈不上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故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据此,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故B项“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说法错误。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其任务完成即应撤销。故C项错误。
《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据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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