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须知,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3-06


小伙伴们在备考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都还顺利吗?首次报考的考生都知道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报名的注意事项吗?下面就跟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上报名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个人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打印成绩。

2.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信息;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宣城市司法局办理网上报名事宜。

3.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80分)人员,不再报名参加今年客观题考试。

4.参加 2021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因学历条件等情况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或未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规定 2020 年考试成绩无效。如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报名参考。

二、信息修改

1.报名人员在交费前发现填写的个人报名信息有误的,可以修改报名信息。交费成功后,姓名、身份证信息、学历及报名地等主要信息不可以修改,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2.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报名确认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时,除因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选择变更考区以及个人姓名、身份证信息错误需要修改外,其他报名信息不可修改。

三、电子证件照

1.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可参照《电子证件照片制作指南》制作。

2.已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须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交纳考试费。

3.此照片作为考试身份核验、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唯一使用照片。

四、其他

视障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本人应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认考试方式。

以上就是本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
C.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D.罚款
E.行政拘留
答案:B,C,D
解析: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选项E只能由法律设定。

山东济南市甲县的万达公司认为该市乙区的宏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位于该市丙区的市专利局处理。市专利局认定宏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宏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宏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题D项应选。

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 、( )


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

B.《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

C.《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D.《查士丁尼新律》原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1135年在 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下列哪一种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为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达成的协议
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答案:B
解析:
B。《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该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可知,只有B项属于上述第15条规定之情形。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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