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与缴费

发布时间:2019-07-18


参加2018年或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确认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主观题考试考试费80元。

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0时至9月11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

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绑架案件
B:抢劫案件
C:爆炸案件
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曹某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监狱服刑期间越狱逃跑,后逃窜到外地投靠故交吕某,吕某热情款待并外出置买酒肉,曹某生性多疑待吕某走后怀疑吕某会去公安机关告发,出于报复心理杀了吕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见吕家有不少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拿了现金珠宝而逃,路上遇见正返家的吕某,曹某一不做二不休,又杀死了吕某。曹某先后杀死吕某的妻子、儿子以及吕某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B
解析:
曹某基于同一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数个独立的杀人行为,触犯的都是故意杀人罪,完全符合连续犯的特征。

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A
解析:
【考点】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详解】本题情形显然构成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A项正确,B、D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可见应以被侵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赔偿,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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