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就业的帮助有多大?

发布时间:2020-03-0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表示,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不能简单地理解就是取消,应该是多了就要减少,不规范的就要规范起来。需要通过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来推动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的提高。从专业技术人员来讲,也需要知识更新,进一步继续教育,进一步提升自己专业水平。有一些在学校学习的知识,进入社会以后,在实践中需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有一个新的提高。

司法考试:现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汤涛副部长的话,也就是说职业资格证书还是考的!毕竟职业资格证书一方面可以证明自己在某一领域的能力和专业度,另一方面还有利于自己升职加薪。

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2018年司考改革以后,只有法学专业的,或者是有3年基层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才能报考司法考试;本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硕士及以上学历是法学也可以报考。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58.8万余人,实际参考人数为43.8万余人,弃考率25.4%

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这个量早已超越了人类的记忆极限。大量需要记忆的内容,足以证明国家司法考试的复杂性和难度。

但是为什么还是很多人不放弃国家司法考试,还是想要再坚持看看呢?就拿前两天广东、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招聘要求看看!

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第一条,都是非常重要的,进行了一个资格性的筛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这是高薪行业入职门槛,司法从业者必备证件。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对于传统的律师职业,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这四个岗位要求必须有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对于参加这些单位的公务员考试也很有帮助。

另外非传统法律职业,也要求必须有法律知识,如纪委、监察部门、人大、司法局、企业中的法律顾问,这些行业并不严格要求有资格证,但同等条件下有资格证会更有优势。

所以说,大家都能看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性了吗?2020年,大家一起学习起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B.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政府保证
C.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
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答案:A,B,D
解析: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选项A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B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D正确。C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所以C错。

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40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40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莫某是执行万某的决定,不构成犯罪
C.二人是共同犯罪
D.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关于工伤保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能力鉴定是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
C.在工作中,因犯罪而导致的伤残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
D.工伤发生后,如果拒绝接受治疗的,则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D
解析:
《社会保险法》第 36 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 A 项错误。第 41 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B 项错误。第 37 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C 项错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D 项正确。

樱桃公司诉草莓公司借款一案中,樱桃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草莓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情况,二审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A.二审中,樱桃公司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诉
B.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则不应准许,应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C.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D.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审查发现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答案:A,C
解析:
。依《民诉意见》第19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依《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请求对当事人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故C项正确,B项错误。另据第191条规定,因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非“可予准许”,故D项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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