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最新疫情防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1-12-02


参加天津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了!天津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将在12月19日举行,各位考生要严格按照天津最新防疫要求执行才可以参加考试。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天津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最新防疫要求,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天津市司法局发布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天津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如下:

一、所有考生均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12月17日9:00后采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方可参加考试。

外地来津考生、考前14天内(12月5日至18日)有离津返津史的本市考生除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同时还须提供考前24小时内(12月18日9:00后采样)天津市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当于考前14天申领“天津健康码”(以下简称“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下简称“行程卡”)。所有考生应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有禁忌症的除外。建议外地考生提前14天(12月4日24:00前)来津备考,天津考生考前14天(12月5日至18日)不离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外地来津考生实行全闭环管理。

三、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实时天津健康码“绿码”和显示考前14日内(12月5日至18日)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无追溯日期内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和感染者关联轨迹旅居史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同时携带符合条件的纸质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二次测温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考点、考场。

四、考生应当于考前14天(自12月5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报名系统中“考生每日健康打卡”页面,完成信息填报。有发热或者疑似症状及时就诊并向市司法局报备。考生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考生须自行准备医用外科口罩,从抵达考点入口起至考试结束(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摘下口罩外),全程佩戴口罩。同时建议考试期间使用一次性防护手套。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须有序排队,保持1米以上的间距。进入考点后,应当按照指定路线到达考场,非必要不得超出指定区域活动。

六、考生须服从考点现场防疫检测和管理,如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七、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生违反本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防疫规定的,不得参加考试;

2.考试前28天内有境外及港台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以及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因疫情的不确定性,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随时调整);

3.已治愈出院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考试;

4.考试前14天内接触过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未排除感染风险者不得参加考试;

5.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处于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期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6.追溯日期内有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和感染者关联轨迹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重点涉疫地区和追溯时间根据国内疫情变化随时调整,可关注“健康天津”公众号或“津云”客户端及时获得重点地区排查管控政策;

7.天津健康码为“红码”、“橙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8.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参加考试;

9.参加考试前14天内(12月5日至18日)有发热、咳嗽、咳痰、咽干、呼吸困难、呕吐、腹泻、嗅觉或味觉减退等疑似症状的考生,未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不得参加考试,如必须参加考试需经医疗机构鉴诊,持排除新冠肺炎的有效诊断证明及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相关症状完全消失;

10.考生进入考点考场进行体温检测时,若体温测量达到或超过37.3℃,不得参加考试,并立即实行临时隔离观察措施,及时转运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八、考试结束后14天内(12月20日至2022年1月2日),考生须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外地来津考生、考前14天内(12月5日至18日)有离津返津史的本市考生应于考试后第3日(12月22日)、第7日(12月26日)进行2次核酸检测,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如实上报。如果健康监测有异常要及时就医排除新冠肺炎疫情并及时上报。上报方式请考生关注天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天津司法”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短信。

九、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疫情形势发展,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天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天津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即时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22-23082156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的全部内容,各位考生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自诉人赵某控告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在诉讼过程中,薛某提出证据,控告赵某把他打成重伤。人民法院对薛某的控告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反诉并案处理
B:转交公安机关立案
C:应另案处理
D:转交检察机关立案
答案:B
解析:
【考点】自诉转公诉的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般的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属自诉案件的范围。依《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的是反控告,重伤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依《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重伤案应属公安机关管辖;依《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接受控告的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因此,B项符合法律规定,应选。

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 )。

A.7月1日
B.4月10日
C.5月1日
D.6月1日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大光明公司与华泰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华泰公司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裁决。此时,大光明公司欲解决与华泰公司之间的争议,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A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无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案:A
解析:
(原答案为A,而此题没有正确答案)【考点】不起诉的决定主体【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项中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A不正确。C项中的紧急避险即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因而,也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起诉,故C也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中,乙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应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D项中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不正确。因此,本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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