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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用水量也日益增加,为了解决居民用水和企业用水,A市决定修建一个新自来水厂C。但该市财政资金短缺,为了解决财政资金短缺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之间的矛盾,20 1 4年8月,A市人民政府与B自来水厂签订了《C自来水厂特许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特许经营者B自来水厂应当在20 1 4年的11月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该协议同时约定了B自来水厂开始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的时间及数额,但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至20 1 5年1月,B自来水厂仍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并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经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后,B自来水厂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致使C自来水厂迟迟不能开工。于是,A市人民政府向B自来水厂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问题】
1.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如果上述行为合法,特许经营协议是何时解除的?
3.B自来水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
4.本案例特许经营合同管理要点有哪些?
参考答案
1.(1)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
(2)《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B自来水厂未能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且在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未能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因此,B自来水厂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上述规定,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
2.(1)特许经营协议在A市人民政府所发的解约函到达B自来水厂时即告解除。
(2)《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1)B自来水厂应当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内容.B自来水厂应当按照违约责任的相应约定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如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B自来水厂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A市人民政府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公共资源的建设利用,且涉及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这一显著特点,本案例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合同前期的立项审批管理,主要是对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合同准备及签约管理,包括项目经济技术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同授予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条件设置以及合同签约管理。
(3)合同履行过程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运营管理、价格调整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终止管理以及争议解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