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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共有四名被告人,开庭审理时基本情况如下:甲,聋哑人,25岁;乙,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2岁;丙,20岁;丁,30岁。人民法院在决定为上述四个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应当如何操作?
A:本案中存在“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辩护人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
B:如果四个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法院考虑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先后顺序应当是:乙、丙、甲、丁
C:法院可以考虑为丙指定辩护人,但是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那么法院应当为丙指定辩护人
D: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至少要为其中两人指定辩护人,否则违法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
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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