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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 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享有不限于行政相对方。本案中规划范围内的居 民巳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在该地开发商品房必然对居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居民属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自无疑问,因此依法应享有原告资格,故项均错误。
更多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 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相关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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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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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考题 某市公安局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盖一栋高大的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大批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 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C.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因涉及国家财产,维持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考题 某市一石化公司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旁建了一个加油站,由于距离居民区过近,致使大批居民没有安全感,而且大量的车辆进进出出,使得该居民区不得安宁,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A.如果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作出撤消规划局的批准行为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C.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 61.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

考题 下列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出租和抵押B.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转让、出租和抵押房地产的,应经批准C.国家机关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的,经批准可以转让D.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考题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受原告资格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考题 某市公安局经过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毗邻的居民住宅无法采光。于是居民将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则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B.确认批准行为违法C.因涉及国家财产,维持该批准决定D.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考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郊区的某乡政府签订了协议,该乡政府同意将1 0 0亩规划乡镇企业用地划给该公司使用。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协议为该公司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随后,在该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又为该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市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将这1 00亩土地的使用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该公司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住宅楼,但是,没有得到批准。 【问题】 试分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批准的原因。

考题 下列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说法,正确的有:( ) A.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出租和抵押 B.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转 让、出租和抵押房地产的,应经批准 C.国家机关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上修建房屋的,经批准可以转让 D.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 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考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E.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考题 某县城建规划局批准利华房地产企业在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4号楼前的空地新盖一栋住宅楼,与4号楼间距只有5米。4号楼的居民认为县城建规划局在已经建成的小区批准建房屋是违法的。4号楼居民对规划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审查规划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是否对4号楼前空地拥有合法权益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因此小区内所有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住在县城其他小区的人也可以就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规划行为是利华房地产企业的,小区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C.4号楼居民虽不拥有4号楼前空地的所有权,但是违规在这里建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因此具备原告资格 D.由于当时批准建设的小区规划是统一整体,房产商提供的规划图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的承诺,现在违反以前规划建房,影响了全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4号楼居民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代表人诉讼

考题 某市规划局根据甲企业申请颁发给关于建设厂房的规划许可证,附近居民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市规划局怠于提供规划许可的规范性依据和证据,但甲企业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市规划局申办规划许可的全部材料。法院对甲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市规划局颁发给甲企业的规划许可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诉讼中,甲企业应当停止建设厂房 B.甲企业提供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C.因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规划该施工许可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考题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领取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开发公司在建设某商品房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开发公司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附近小区居民主张该开发公司从市规划局获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故应依法撤销。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本案的审理对象B、人民法院应当对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效力不予认可C、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某开发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

考题 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低层居民楼前,该居民楼居民认为规划中该公司办公大楼高达14层,与居民楼间距过近,建成后势必遮挡居民楼内居民的通风与采光,遂向规划审批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规划部门修改调整现规划,某公司应另择地建楼,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符合间距标准,批准了该公司建楼申请,并颁发相应建设的许可证。居民楼内部分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居民楼内居民没有原告资格,因为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B、居民楼内居民享有原告资格,因该批准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相邻权C、现楼内部分居民起诉,未参加起诉的居民应列为诉讼第三人D、因为本案属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应追加其他居民为共同原告

考题 某市一石化公司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旁建了一个加油站,由于距离居民区过近,致使大批居民没有安全感,而且大量的车辆进进出出,使得该居民区不得安宁,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A、如果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作出撤消规划局的批准行为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C、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 某小区10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建立的小区超市影响其通风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规划局批准建立的小区超市不影响居民的通风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D、小区超市为本案的第三人

考题 甲村有一片土地长期抛荒,与此片土地相邻的是乙村的一片耕地,但是该村居民历史上就将其作为宅基地使用。1998年,该村向县土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光明砖瓦厂。县土地部门批准了其申请。乙村居民认为兴办砖瓦厂会污染其生活的环境,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如果他们不服该决定,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村民可以起诉,村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原告资格B、砖瓦厂尚未兴办,还没有对村民的权益造成影响,一旦兴建村民便享有原告资格C、村民违法使用耕地,其权益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没有原告资格D、批准行为是针对甲村的,乙村村民不是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考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一)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考题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是( )A、四川某土地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广西北海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8%C、上海浦东某土地开发公司支付10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浦东西区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为成片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D、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已建成的商品房,公司已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

考题 多选题大风公司和小雨公司一同申请某市建设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规划局经过省建委的批准,作出了向小雨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大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由于市建设规划局是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所以大风公司只能告市建设规划局B在诉讼中,市建设规划局无正当理由怠于举证,此时小雨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C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可以作出维持行政许可判决D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要作出驳回原告大风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考题 单选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A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B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C 取得房地产的整体房屋所有权证书D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考题 单选题甲村有一片土地长期抛荒,与此片土地相邻的是乙村的一片耕地,但是该村居民历史上就将其作为宅基地使用。1998年,该村向县土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光明砖瓦厂。县土地部门批准了其申请。乙村居民认为兴办砖瓦厂会污染其生活的环境,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如果他们不服该决定,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村民可以起诉,村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原告资格B 砖瓦厂尚未兴办,还没有对村民的权益造成影响,一旦兴建村民便享有原告资格C 村民违法使用耕地,其权益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没有原告资格D 批准行为是针对甲村的,乙村村民不是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