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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某公安院校毕业后分配到区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在见习期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并致证人轻微伤。请问,有权对张某一案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关是:
A:区公安局
B:区人民检察院
C:区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
D:区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检察院
A:区公安局
B:区人民检察院
C:区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
D:区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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