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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
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 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
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
【问题】
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参考答案
1.构成犯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沈某的以上行为不单独定罪。虽然他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他变造存折是为了达到骗取资金信用证明的目的,因此只是骗取信用证的手段行为,两者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沈某变造存折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又因为沈某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为了达到虚报资本的目的,因此只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二者亦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不是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200万元的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
4.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因沈某对200万元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5.构成犯罪,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6.李某构成贪污罪,沈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不再单独成立合同诈骗罪。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各类诈骗罪,笔者在此作一整合。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剩余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两种主体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