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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X市某区S广告公司为W咨询服务公司设计了广告,根据合同应收取广告费15万元,但是W咨询服务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仅支付了 10万元。后S广告公司多次向W咨询服务公司催要无果。S公司遂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W咨询服务公司给付余款5万元。受诉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与2010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清偿原告余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W咨询公司不服该区法院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告W公司仍不服,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査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
1.本案中,W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髙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合法?为什么?
3.高级人民决定再审时同时撤销原判决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若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X市该区检察院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1.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非人数众多,且都不为公民,因此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告知W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正确的。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不合法。《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2 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生效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需要指令再审时,应当指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并且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高级人民决定再审同时撤销原判决的行为不合法。《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径行撤销原判决。(注意与上诉审的区别,在上诉审中,二审法院有权在一定情形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因为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而再审案件中,判决已经生效,即使确有错误,也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径行撤销原判。)
4. X市该区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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