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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盗窃、强奸案


2012年6月的一天深夜,退伍军人王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在其所住小区外看到一个人(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认为此人很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崔某供认当晚欲进入居民住宅内盗窃,但因见到女主人独自一人在家中熟睡,便欲对其强奸。因女主人大声呼救,崔某于惊慌中逃走。后途中被王某看见,被扭送至公安局。崔某在被逮捕后,经侦查机关批准,由其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的孪生哥哥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并由崔某哥哥本人担任保证人。


经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遂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法院以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为由予以拒绝。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元。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崔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崔某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元。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为什么?


2.崔某的哥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由自己担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允许?


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4.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1.王某不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并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扭送的情形。王某自认为崔某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公安局是错误的。


2.崔某的孪生哥哥可以为崔某申请取保候审,但不能由自己担任保证人。因为崔某的哥哥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


(1)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2)在庭审期间检察人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法院予以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若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延期审理。


(3)一审判决后,一审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自接到判决书的当天起开始计算上述期限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限。


4.二审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


(1)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受理崔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只能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的审判。


(3)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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