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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言肢可以同真的是()的选言判断;选言肢只有一真的是()的选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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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180名中国人于1997年和1999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指控731部队于1940年到1942年间在浙江省和湖南省通过飞机散发了受鼠疫病菌污染的跳蚤以及附有霍乱菌的食物,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害,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作出总额为18亿日元的赔偿,日本政府提出抗辩:第一,“海牙条约”中并没有承认个人的请求赔偿权,因此原告是没有权利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二,赔偿问题已经在中日友好条约中获得解决,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权,因此从这点出发原告也是无权要求赔偿的。东京地方法院采纳了日本政府的抗辩作为判决理由,虽然确认了731部队在中国进行的细菌战造成多人死亡,但是却驳回厂原告要求日木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出,我国上下极为愤慨,纷纷驳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意见如下:“海牙条约”确实没有个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规定,但国际法中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国际惯例优于条文。在以往的国际判例中,外国公民可以向某国政府提出索赔已经成为一个惯例,根据该国际惯例中国公民完全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国际法通行的精神和原则的违背。1972年,中日邦交恢复正常化,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的只是政府与政府间的战争索赔权,并没有放弃民间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权。因此受到战争迫害的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我国舆论是如何反驳日本政府的辩词的?
考题
对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的一审判决,某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适用该条款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3.如实供述的本人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而本案被告人第一次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被告人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
(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还触犯刑法第263条从重处罚第一、五项的规定:
1,入户抢劫的;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地(代销店),是被害人生活、居住的场所。被告人深夜潜入代销店实施抢劫致人死亡,属入户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该抗诉书在陈述理由时运用了什么逻辑推理?得出了哪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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