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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九条规定:“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临时约法》的这一规定()
- A、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共和制度
- B、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 C、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 D、直接目的在与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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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九条规定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临时约法》的这一规定
A.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共和制度
B.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C.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D.直接目的在与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考题
启蒙运动是一次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对人类文明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764年4月2日,伏尔泰在一封信中说:“我到处看到那无法避免的革命的种子,……法国人什么事情都做得晚,不过他们终于还是做到了。启蒙运动已普遍展开,一有机会马上就会爆发;而那一爆发将非同小可。”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公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鲁迅将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归结为中国人民“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天下暂时太平的时代)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天下大乱的时代),这样两种时代的循环,而给予了深刻的批判。把希望寄托在青年人身上,热情地号召青年:“创造这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第三样时代,则是现在的青年的使命!”
材料二体现了启蒙思想的哪些内容?它规定的政体与美国相比,有何不同?
考题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理论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这样的一种政府: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至高控制权力归属于社会整个集体;任何一个公民不仅对行使这种最终主权有发言的权力,而且,至少在某些时候,被要求能在政府参政议政中发挥作用,亲自履行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责……很明显,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一切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公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与,即使是担任最小的公共职务……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城镇的社会里……所有的人亲自参与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因而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完美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
——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
材料二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孙中山认为理想的政体形式是什么?为构建这一政体,《临时约法》作了怎样的具体设计?
考题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A、限制袁世凯B、维护共和制C、扩大内阁权利D、反对封建专制
考题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材料反映出中华民国采用什么政治体制()A、总统共和制B、总统专制C、君主立宪制D、君主专制
考题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A、限制袁世凯B、维护共和制C、扩大内阁权利D、反对封建专制
考题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理论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这样的一种政府: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至高控制权力归属于社会整个集体;任何一个公民不仅对行使这种最终主权有发言的权力,而且,至少在某些时候,被要求能在政府参政议政中发挥作用,亲自履行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责……很明显,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一切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公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与,即使是担任最小的公共职务……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城镇的社会里……所有的人亲自参与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因而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完美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
——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
材料二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作者对“理论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如何定义的?在实践上他认为最可行的方式是什么?
考题
填空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使其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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