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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娜(女,20岁,无业),系被告周敏(女,48岁,工人)的女儿,高考落榜 后,待业在家。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多次为她介绍工作,她总是嫌工作脏、苦而拒绝。她的 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多次动员她先干一段临时工,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邹娜却说: “在我没找到满意的I作前,你们有责任养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2001年5月,她与 父母大吵一场后,离家独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给她200元生活费。此要求被拒绝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劳动能力,只因她好逸恶劳,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况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生活 费用。法院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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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刘小姐去健身,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健身房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健身房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事后,她发现衣物和猫都不见了。刘小姐找健身房经理理论,要求赔偿,经理拒不赔偿。刘小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衣物及宠物猫的损失共计10000元。问题:健身房应不应该赔偿刘小姐的衣物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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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下列事实之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是()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1998年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元,而甲向乙支付了双份租金,实际支付16000元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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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工作。1999年6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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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0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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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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