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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5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哪些表述不正确?( )
A
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
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
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
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AB两项,《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目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目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目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董事会于8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但其于8月5日才向股东和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时间。
C项,《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项,《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张某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之后才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因此,张某无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AB两项,《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目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目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目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董事会于8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但其于8月5日才向股东和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时间。
C项,《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项,《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张某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之后才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因此,张某无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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