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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宜房贷”平台是否应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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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2018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3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并且B公司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C公司为A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8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法清偿借款本金,B公司委托某中介机构调查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购置海外私人游艇。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以A公司、“宜房贷”和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宜房贷”平台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承担挪用资金部分的清偿责任。
(4)C公司作为保证人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宜房贷”平台是否应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B公司是否可以将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B公司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法院是否必须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B公司是否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并说明理由。
、如果A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D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同日A公司与D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S项目担保D银行的贷款本息。那么债权人B公司与D银行如何就S项目优先受偿?
考题
201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8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8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8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8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8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8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考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丙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公司。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2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货款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加签章;2015年9月1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进一步背书转让给庚公司。2015年9月16日,庚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乙公司未依法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向庚公司支付票款。庚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拒付证明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各方收到追索通知后,纷纷提出抗辩理由:(1)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以庚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4)戊公司以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考题
问答题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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