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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园酒店位于()。
- A、开州路
- B、大庆路
- C、黄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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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腾龙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共60万吨。履行期限从2004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每月交付2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瑞丰连续向腾龙供货四个月及运费两万元,总计8万吨。但腾龙未付款,瑞丰要求腾龙支付前四个月的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腾龙拒绝。请问此时瑞丰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 ) A.瑞丰有权停止送货,腾龙承担运费 B.瑞丰无权停止送货,腾龙承担运费 C.瑞丰有权停止送货,瑞丰承担运费 D.瑞丰无权停止送货,瑞丰承担运费
考题
凯达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于2001年5月25日向瑞丰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要求还款,凯达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平时关系较为密切,业务往来也很多,就同意将本金的偿还期再宽限半年。2002年5月底,瑞丰公司了解到凯达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欠佳,顾忌到如果催债太急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对凯达公司的经营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转的做法,托本公司(瑞丰公司)的职工王某的爱人张某(系凯达公司的职工)给凯达公司带个口信。6月5日,张某上班后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瑞丰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因出差未归,无人主事,就将此事搁下一直未提,后来,渐将此事忘却;瑞丰公司亦未再催。2004年5月底,瑞丰公司的上级机关进行财务检查,发现此事。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即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凯达公司仍无力偿还;并说瑞达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经免除了凯达公司的债务。瑞丰公司见凯达公司拒不还款就诉至法院。凯达公司在答辩状中称:瑞丰公司从2001年11月26日至2004年5月31日不要求还款已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1)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2)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托张某转达要钱的意思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产生了什么的影响?(3)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瑞丰公司是否丧失其胜诉权?
考题
单选题宝应禄记震丰园饺面店店主黄万禄,是震丰园的第()代传人。A
一B
三C
五D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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