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000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某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考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 000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考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夜晚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000元钱。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某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考题
张某持刀在路边等候卞某,待卞某路过时,张某拿刀威胁卞某,让他在3日内将3万元钱送到张某家,否则现在就将卞某杀死。张某走后,卞某立即到公安局报案,张某被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A:敲诈勒索罪未遂
B:敲诈勒索罪既遂
C:抢劫罪既遂
D:抢劫罪未遂
考题
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考题
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某、王某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汪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汪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考题
3、张某因琐事将刘某打成重伤,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以下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控诉证据的是哪一项?A.刘某伤情的鉴定意见B.张某关于刘某系自己摔成重伤的辩解C.张某用于殴打刘某的竹棍D.证人潘某就张某殴打刘某过程的证人证言
考题
某男1998年8月实施抢劫行为,1998年9月,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2017年9月被公安抓获。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以抢劫罪判处某男有期徒刑15年,判决于6月17月生效。以下关于某男的刑事责任的判断,正确的是()A.某男的刑事责任自1998年8月实施抢劫行为时产生。#B.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以抢劫罪判处某男有期徒刑15年,判决于6月17月生效,则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为1998年9月至2018年6月17日。#C.某男的刑事责任自1998年9月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产生。#D.某男的刑事责任自2018年9月进入实现阶段。
考题
某男(24岁)和某女(26岁)本是一对恋人,一日,某男就某女与一陌生男人举止亲昵,心生怨气,打电话约某女在某公园谈谈。某女到达公园后某男责骂某女,某女随手打了某男一巴掌致某男右眼视网膜脱离,送医后某男被确诊为右眼失明,经鉴定构成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女的行为属于()。A.意外事件B.民事侵权行为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