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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9日,S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被人举报有非法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遂提请S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没收财产。刘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刘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刘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又移送监狱所在地T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又提起公诉,T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与前述数罪并罚,合并执行2年零7个月,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W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至二审判决之日,刘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在执行过程中,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曾指使同监狱犯人于某殴打刘某,致使刘某花去480元医疗费。当上述所以刑罚执行完毕后,刘某经再审,被改判无罪。
问题:
1.刘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后执行的"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应向谁提出赔偿?
2.5天的拘留,刘某应向谁提出赔偿?
3.刘某对2个月的逮捕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4.刘某对于某殴打他所造成的伤害是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应向谁提出请求?
5.刘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