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中国人吴伟的韩国籍养父朴某自90年代中期移居英国。2003年2月,朴某在美国探亲期间因病突然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此时,一名韩国男子金某自称是朴某的私生子,要求继承朴某的遗产,遂与吴伟产生纠纷,吴伟向中国法院起诉。据查,朴某在美国有房产一处,在日本有一部分动产。根据上述案情,对朴某遗产的继承纠纷,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A.动产适用日本法,不动产适用英国法B.动产适用英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D.动产适用韩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
考题
某木材公司与某家县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由木材公司送货的合同生效后,双方又约定该批木材由木材公司送交木器厂,后来家具公司发现木材公司提供的木材不符合约定,发生纠纷。对此纠纷的解决方法,下述正确的是()A.木器厂可以要求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木材公司应向木器厂承担违约责任C.木材公司应向家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木材公司和家具公司应向木器厂负连带责任
考题
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A.韩国公民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C.中国律师D.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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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下列何国法?()A.适用中国法,因为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北京B.适用韩国法,因为朴某是韩国国籍C.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D.适用民事行为发生地
考题
案情简介:2008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试问: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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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价格是每立方米200美圆,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越南阮氏公司立即联系货源,由于当时某种木材市场需求量很大,供货成问题,越南阮氏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韩国朴氏公司拒绝。2004年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上涨,越南阮氏公司要求韩国朴氏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4月30日前,越南阮氏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到6月份,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已涨到每立方米350美圆。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8月15日,韩国朴氏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越南阮氏公司赔偿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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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400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 1、降低价格。 2、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200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 1、增加数量。 2、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瑞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CELL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CELL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 1、执行合同。 2、或者赔偿CELL有限责任公司差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试问: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参考答案: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案情简介: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2月30日。2006年1月28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比利时莱佛公司购买同种型号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圆,数量1400台。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撤销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莱佛公司签约。2月22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韩国朴氏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履行合同。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对韩国朴氏公司末履约。韩国朴氏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赔偿损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韩国朴氏公司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考题
为了完成中韩合作美容机构的国作,韩国人朴贞兰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朴贞兰是韩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
B.因朴贞兰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
C.如中国已对朴贞兰征税,则韩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朴贞兰征税
D.朴贞兰因半年多在中国,韩国不能对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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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无国籍人Lay
B.在我国留学的韩国人朴民吴
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D.甲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