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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 33%。该公司的有关资料如下:
(1) 为扩大生产规模,长城公司决定建造甲厂房一幢,所需资金通过向银行借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解决。 2000年11月1日与银行签定贷款协议,借笔一笔3年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笔借款于当日划入长城公司账户。2001年1月1日委托某证券公司按面值包销发行面值为2000万元的5年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债券发行时,按债券面值总额的2%向证券公司支付手续费(属于金额较大),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扣除,扣除乎续费后的发行收入已转入长城公司账户。
(2) 长城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建造甲厂房,并于2001年 1月1日动工,工程合同价款4690万元,每月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情况如下:工程款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金额(万元)
2001年2月1日 800
2001年2月1日 600
2001年3月1日 900
2001年4月1日 600
2001年5月1日 990
2001年6月22日 800
工程于2001年6月30日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交付生产部门使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如下问题:
长城公司2000年11月1日因建造甲厂房向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
A.借:银行借款 30000000 贷:长期借款 30000000
B.借:在建工程 30000000 贷:长期借款 3000000
C.借:财务费用 450000 贷:长期借款 450000
D.借:在建工程 450000 贷:长期借款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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