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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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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A公司为201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2018年12月25日,甲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19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19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9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9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丙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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