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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某通讯设备企业准备在中国投资开办一家介绍日本经济信息的刊物,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但该申请未获批准。于是该日本企业又决定独资设立一家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此后,该日本企业与中国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个通讯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日方便考虑用这笔货款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款。另外,该公司开办所需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均从日本购进。因购进的数量较多,该公司决定将一部分办公用品卖给中国的另一家企业。由于进口享受了税收优惠,所以双方的交易价格订得非常低,很快就成交了。因为该公司是日本企业独资设立,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坚持在经营管理方面必须全部依照投资者的意愿进行。公司决定:本企业雇员不得在企业内设立工会组织;企业的各项保险都在日本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聘请日本人担任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都应用日文制作;公司的验资报告由日本公计师机构出具。后该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文件被财政、税务机关退回。公司开办两年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解散。在进行清算处理过程中,一家中国企业和另一家美国企业都希望购买其现存的设备,双方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购买条件。该公司决定将设备卖给美国企业,这样可以将一些外汇带回日本。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日本独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在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有哪些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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