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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在丁市属于医院治病,D选项。甲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丙市,故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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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李某户籍地在A市,常年在B市打工,并有固定居所,因吸毒成瘾被A市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李某只能回A市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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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单选题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B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C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