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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而在确认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B.确认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不执行性,而在给付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C.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D.给付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确认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E.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法律意义
B.确认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不执行性,而在给付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C.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D.给付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确认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E.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而在确认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第二,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前提就是该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也就是说,确认判决(包括肯定和否定)按现行法律是不能直接被执行(或无需执行)的,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转化成给付判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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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一般有三类,即( )。A.确认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B.返还之诉、合同之诉、给付之诉C.确认之诉、返还之诉、给付之诉D.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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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者的联系在于()。A.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B.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C.给付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前提
D.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E.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结束
考题
单选题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是( )A
变更之诉B
积极的确认之诉C
消极的确认之诉D
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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