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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2012年1月31日甲因临时住房需要向乙租借一房屋,租期为10个月,即到2012年11月30日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由甲承担房屋损坏的责任。甲为了预防因房屋损坏而使自己承担赔偿的责任,于租期开始时即向而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保险期间为1年。到2012年11月30日租期届满,房屋未发生任何损坏,甲从房屋中搬出,并将房屋按约定交还于乙。甲退房后一个月,房屋因新年燃放鞭炮而烧毁。甲得知乙房屋烧毁的消息,即拿着保单向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问题:

甲为了预防因房屋损坏而使自己承担赔偿的责任,于租期开始时即向而保险公司担保了火灾险,从保险的原理上说,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为了防止()。
A:道德风险
B:心理风险
C:实质风险
D:信用风险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担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若订立合同时,担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利益是指担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在于:①防止保险变为赌博的工具,②防止道德风险,③可以限定保险赔偿范围,即无论保险标的损失的价值有多大,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补偿程度要受保险利益的限制。
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②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利益,③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已经确定的利益和可以确定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是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可以确定的期待利益又称为预期利益,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利益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能确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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