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 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9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考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考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考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B.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考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考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若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乙向丁转让份额的,甲、丙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乙经甲、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丁,则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丁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E.若甲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可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考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若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非因故意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关于债务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不承担责任
B.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乙、丙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造成的债务由乙、丙承担全部责任
E.甲、乙、丙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考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合伙人甲提议,向乙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甲提议,以合伙企业的一处门面房为其他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C.合伙人乙提议,转让合伙企业的注册商标
D.合伙人乙提议,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合伙人丙提议,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