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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006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l0万元的汽车一辆,丙保留对该汽车的处分权,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5)合伙企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
2006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07年2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2007年3月,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合伙企业所在地,合伙企业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A公司和合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A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建议合伙企业改变该批货物的用途,同时向合伙企业承诺适当降低货物的售价。合伙企业接受了A公司的建议,但要求延期一个月付款,A公司同意后,因经营需要,A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8公司,同时通知了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应如何确定履行规则?
(4)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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