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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体现了税法规范作用中的( )。
A.教育作用
B.评价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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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关于增值税中的兼营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A.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B.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亦可获得免税或减税优惠
C.纳税人兼营的项目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D.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考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分别免税、减税项目与征税项目的销售额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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