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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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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下列信息、电子文件属于电子数据的是( )。A.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B.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C.网上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D.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考题
(2015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不包括( )。
A.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
B.电子邮件、电子签名
C.手机短信
D.评论性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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