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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某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为66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税务稽查。该企业于是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注册税务师经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81万元,该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
(2)企业按实发工资计提职工福利费11.34万元,职工工会经费1.6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215万元;
(3)企业“管理费用”账户中全年反映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反映过节慰问病号买营养费0.5万元;
(4)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本期以债券集资的利息18万元,本年度共集资100万元,期限1年,银行利息率为12%;
(5)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消防部门罚款6万元;
(6)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领导子女的高中学杂费3万元;
(7)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赞助支出费20万元,其中广告性赞助15万元;
(8)企业1999年12月融资租入设备1台,在“制造费用”中反映金额15万元,其中含2万元的手续费,企业12月份生产的产品尚未对外销售;
(9)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2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依据现行税法对企业1999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扼要指出影响纳税的问题,并简述有关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199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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