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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甲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甲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该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12月20日,甲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某承担刑事责任。2017年3月17日,乙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
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
B.陆某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陆某应当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
C.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院的职权之一
D.陆某的行为属于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等特点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