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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该企业2013年6月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万元。
A:300
B:400
C:500
D:600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0*25%=500(万元)。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500*50%=250(万元)。
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500*50%*[400/(400+1600)*0.35+100/(100+300)*0.35+500/(500+2000)*0.3]=250*21.75%=54.375(万元)。
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500*50%*[1600/(400+1600)*0.35+300/(100+300)*0.35+20001(500+2000)*0.30]=250*78.25%=195.625(万元)。
选项B,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选项C,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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