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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于3月1日下午在小区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超市立即将魏某送至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魏某心血管狭窄,属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家属调查后发现魏某是在与另 一名顾客孙某发生激烈争执后倒地。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孙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超市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争执导致魏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
D.魏某的死亡应由魏某、超市、孙某各承担部分责任
B.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超市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争执导致魏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
D.魏某的死亡应由魏某、超市、孙某各承担部分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的孙某在争执时并不知魏某的身体情况,属于意外事件,孙某不负刑事责任。A、C、D三项均错误。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确有因果关系。故本题选B。
更多 “魏某于3月1日下午在小区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超市立即将魏某送至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魏某心血管狭窄,属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家属调查后发现魏某是在与另 一名顾客孙某发生激烈争执后倒地。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孙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超市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争执导致魏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 D.魏某的死亡应由魏某、超市、孙某各承担部分责任 ” 相关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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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过失致人死亡
C.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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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魏某、董某购买药品,魏某背着董某与卖方乙公司串通,购回一批假药。甲公司的损失应由( )。
A.魏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魏某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魏某与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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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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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起诉魏某,要求魏某归还借自己的5万元钱。本案经二审法院终审,于2004年5月判决魏某归还朱某5万元钱。2005年1月,魏某以二审程序违法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请问,本案再审程序中的审理对象是()A、二审所作的判决B、二审程序违法的事实C、朱某与魏某借款纠纷D、本案所涉及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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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和刘某事前商量好,魏某抢劫后,逃到刘某处,给其一定好处。某日,魏某抢劫作案后到刘某处躲避。因未抢到钱,遂没给刘某好处。刘某对外称魏某是前来打工的亲戚,后帮助魏某逃走。刘某的行为构成()。A、窝藏罪B、抢劫罪C、包庇罪D、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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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甲输液中发生反应,经对症处置,症状消失,当天夜里出现心悸,呼吸困难,晨5时死亡。家属认为是医院的责任,拒不从病房移走尸体。第二天上午上班,院方决定作尸检请法医魏某做。下午魏某告知院方因紧急会务不能去做,家属也不同意尸检,第三天又请到法医李某,经与家属协商,第四天进行了尸检,李某未能对死因作出解释,使纠纷无法结论,对这一结果()A、只能以死因不明定论B、魏某承担因拖延而迟延尸检,无法结论的结果C、李某承担因未作出解释而无法结论的结果D、院方承担因请人不当而无法结论的结果E、家属承担因不同意尸检迟延尸检而无法结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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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1年,魏某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魏敏随前妻生活.当时魏某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2004年,魏某与李丽结婚,次年,李丽生下儿子魏杰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2007年,魏某买下一套总价80万元的住房。2009年12月,魏某身患重病医治无效去世。魏某住院医治之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即去世后家里属于自己的遗产由妻子李丽和儿子魏杰继承。此时,魏敏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魏杰则刚上小学一年级。另,魏某有一个姐姐魏兰,父母则早已去世。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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