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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考点】债的分类【详解】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本题中一套住房或者是一辆宝马轿车都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标的物,故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本题中甲乙间债之标的由乙选择确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甲乙间债之关系并非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劳务之债属于债的一种,是以劳务人提供的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债之关系的标的为物,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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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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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下列能够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考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意思表示的是(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E.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将赠与你一台电脑

考题 下列情形构成意思表示的有( )。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遗嘱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

考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行付款,乙验收完毕后即行交货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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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问答题下列各段议论是否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要求?为什么?甲说:“我明年一定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不对。”甲说:“你竟然认为我明年不可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也不对。”甲说:“你的话不合逻辑。”乙说:“你的话才不合逻辑呢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究竟谁自勺话不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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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单选题王某对李某说:如果你在今年考上北京大学,我愿将自己苹果手机或者索尼相机相赠。李某同意。李某当年考取北京大学。关于王某和李某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属于种类之债B 属于选择之债C 属于连带之债D 属于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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