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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二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50
B:125
C:150
D:250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计算。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50*50%=125(万元)。
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35*(1800/2000)+0.35*(100/200)+0.3*(2000/2500)]=125*0.73=91.25(万元)。
同理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25*[0.35*(200/2000)+0.35*(100/200)+0.3*(500/2500)]=125*0.27=33.75(万元)。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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