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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81~84题。

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A、B均不属遗产,是支付给特定人的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


常生只是张桦的表侄,其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之一。因此,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正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马明作为张桦的儿子先于张桦死亡,应当由马明的子女马飞代位继承。而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并不是张桦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是在马俊死亡后,其遗产未分割前死亡的,所以适用转继承制度。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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