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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A、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C、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
D、雇用拖轮费用
A、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C、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
D、雇用拖轮费用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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