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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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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解析: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程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和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等。(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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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我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副主席根据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B.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C.我国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职条件中有关于年龄上限的限制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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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
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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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国家主席对外方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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