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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B、名誉权、荣誉权。
- C、姓名权、肖像权。
- D、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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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A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B : 名誉权、荣誉权。C : 姓名权、肖像权。D :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考题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的含义?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名誉”的含义? (3)如何理解“名誉权”的含义,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对死者生前的名誉如何保护?
考题
()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A、教育权B、平等权C、人身权D、名誉权
考题
单选题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是()。A
肖像权B
人格尊严权C
人身自由权D
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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