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知识点(15)
发布时间:2020-09-22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统计师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大家是否已经准备好应对即将来临的考试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统计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与执法检查员[了解]: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充实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
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了解]:
按照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涉外调查项目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涉外调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的规定,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的检查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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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民财产=国内各部门资产之和一国内各部门负债之和
C.国民财产=国内非金融资产合计+对外持有金融净资产
D.国民财产=国内各部门资产负债差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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