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每日一练(2021-07-29)

发布时间:2021-07-29


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该企业受托加工化妆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 )万元。【客观案例题】

A.12.00

B.12.58

C.12.60

D.12.8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业务(1):涉及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该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8)÷(1-30%)×30%=12(万元)应代收代缴城建税=12×7%=0.84(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合计为:12+0.84=12.84(万元)

2、下列关于税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B.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C.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D.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的特点相一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的形式特征相区别。

3、下列关于烟叶税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烟叶税的纳税地点是烟叶的收购地的县级税务机关

B.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C.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烟叶的当天

D.烟叶的征税范围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烟叶税的纳税地点是烟叶的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2)该公司业务(4)应转出进项税额( )万元。【客观案例题】

A.6.8

B.3.4

C.10.2

D.2.3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3年前购进旅游车时按17%抵扣进项税,现进项税额转出也是按17%计算。业务(4)进项税转出额=60×17%×(20/60)=3.4(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职工宿舍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万元。【客观案例题】

A.3100.00

B.3180.00

C.3280.00

D.3283.0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转让旧房扣除项目=100×(1+3%)+3000+180=3283(万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各项中,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是( )。

A.销售材料未收到的货款
B.固定资产盘亏收回的保险赔偿款
C.存入保证金
D.收取的出借包装物押金
答案:B
解析:
选项A,应记入“应收账款”科目;选项CD,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下列说法,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有( )。
 

A.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公园里开办的照相馆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D.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直接从事饲养的专业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A,B,D,E
解析:
选项C,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税务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0%;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6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5%。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22%。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交税款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交纳罚款188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对风华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正确处理有(  )。

A.按逃税94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B.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C.按偷税94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D.移交公安机关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移交公安机关按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反之,纳税人逃税数额虽达到起刑标准,但同时满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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