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章节练习(2021-09-04)

发布时间:2021-09-04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共49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不定项。小编为您整理第七章 管理会计基础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区别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最主要标志是()。【单选题】

A.产品成本计算对象

B.产品成本计算期

C.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费用分配

D.要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是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也是区别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主要标志。选项BCD错误。

2、工业企业设置成本的项目包括()。【多选题】

A.直接材料

B.直接人工

C.制造费用

D.材料成本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成本项目的设置。选项ABC正确:工业企业设置成本的项目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选项D错误。

3、下列各项中,关于产品成本计算品种法的说法表述正确的有()。【多选题】

A.不定期计算产品成本

B.适用于单步骤,大量生产的企业

C.期末在产品数量较少时,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费用

D.按产品品种设立成本明细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品种法下,一般定期计算产品成本。品种法适用于单步骤、大量生产的企业,如发电、供水、采掘等企业;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采用品种法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按产品品种设立成本明细账;选项C:品种法下月末一般不存在在产品,如果有数量也很少,一般不需要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划分。

4、甲公司基本生产车间领用甲种材料2 000千克,单价12元,材料成本合计24 000元,生产A产品400件,B产品100件。A产品消耗定额为2千克,B产品消耗定额为4千克。采用定额比例法分配材料成本。A产品应该分配的材料成本为()元。【单选题】

A.16 000

B.8 000

C.4 800

D.9 60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材料消耗量分配率=材料实际总消耗量/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之和=24 000/(2×400+4×100)=20(元/千克)A产品应分配的材料成本=400×2×20=16 000(元)。

5、下列各项中,关于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题】

A.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多,但各月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以采用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价法

B.直接材料所占比重较大且在生产开始是一次全部投入的产品,可以采用在产品按所耗直接材料成本计价法

C.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多的产品,可以采用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

D.各项消耗定额准确、稳定、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动较大的产品,可以采用定额比例法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小的产品,在产品对成本影响很小,可以采用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存货商品房一栋,实际开发成本为9000万元,2010年3月31日,甲公司将该商品房以经营租赁方式提供给乙公司使用,2010年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租赁期为10年.甲公司对该商品房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预计使用寿命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当年年来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仍为100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列报正确的是( ).

A.存货为10000万元

B.固定资产9000万元

C.投资性房地产为10000万元

D.投资性房地产为900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C
【解析】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列报正确的是投资性房地产为10000万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和摊销,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

正确答案:√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核算内容的有( )。

A.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B.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C.资本、基金的增减

D.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正确答案:BCD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资本、基金的增减,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均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合同的审核和签订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

A.200——400元

B.200——500元

C.200——600元

D.200——800元

正确答案:D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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