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每日一练(2020-03-20)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共39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综合题(主观)和计算分析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采用附或有条件方式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2、戊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1月1日,将管理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由20年改为10年,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戊公司管理用固定资产原每年折旧额为23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按照新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2011年的折旧额为350万元。变更日该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则戊公司2011年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单选题】

A.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由20年改为10年,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B.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C.将2011年度管理用固定资产增加的折旧120万元计入当年损益

D.该业务2011年度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该业务2011年度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50-230)×25%=30(万元);

3、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4、【单选题】

A.甲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B.

C.

D.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甲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控制该商品,甲企业是代理人,乙餐厅为主要责任人,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主要责任人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选项C和D错误。

5、A公司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20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该设备在使用3年6个月以后提前报废,报废时发生的清理费用为2000元,取得的残值收入为5000元,该设备报废对A企业当期税前利润的影响额为()元。【单选题】

A.-40200

B.-31900

C.-31560

D.-387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第一年折旧=200000×2/5=80000(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企业董事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而应在股东大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应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该法定期限是( )。

A.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

B.接到申请之日起60天

C.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

D.接到申请之日起l20天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是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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