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每日一练(2021-09-11)

发布时间:2021-09-11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共39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综合题(主观)和计算分析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下列各项中,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谨慎性要求的是()。【单选题】

A.因本年实现利润远超过预算,对所有资产大量计提减值准备

B.符合条件的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D.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长期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选项A不符合题意:属于滥用会计政策,与谨慎性要求无关;选项CD不符合题意:是按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与谨慎性要求无关。

2、下列各项中,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的有()。【多选题】

A.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B.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C.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D.将债务转为资本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使所有者权益减少;选项D错误:将债务转为资本会使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

3、合理估计企业资产的减值并提取相应的准备,这体现了谨慎性质量要求。()【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题意: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选项B不符合题意。

4、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题意: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不存在现时义务,因此一般不应确认预计负债;选项B不符合题意。

5、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拟于2016年4月10日对外公告。2016年2月30日,甲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销售给乙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退货,所退商品已验收入库。该批商品售价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8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年末货款尚未收到,且未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则该项业务应调整2015年净损益的金额是(   )万元。【单选题】

A.15

B.13.5

C.-15

D.-13.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C正确:应调整2015年净损益的金额=-(100-80)×(1-25%)=-15(万元),即调减净损益15万元;选项ABD错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对于其他股利政策而言,既可以维持股利的稳定性,又有利于优化结构的股利政策是( ) 。

A.剩余股利政策

B.固定或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

C.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D.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四种股利政策的特点。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的优点包括: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股利的稳定性,又有利于企业的资本结构达到目标资本结构,是灵活性与稳定性较好的结合。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

正确答案:×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处空白,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月25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2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可以向哪家公司行使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付款银行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3月20日签发,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责任。按照《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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